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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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州农发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向仕秀、刘少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8)鄂280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向仕秀、刘少华不服本院判决,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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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0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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