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锐、李品静: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市德力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鄂2801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同时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具体日期以登网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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