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义明:
本院受理原告汪琼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鄂280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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