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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黄雨月、杨青云)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5-12 10:45 点击量: 4137

   

黄雨月(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571013063X)

杨青云(公民身份号码:422825195608210625)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6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黄雨月、杨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08325元及截至2019年6月24日的利息10721.97元、费用23922.37元,并按照《中国银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信用类)》《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和费用(费用为11999.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刘燕                      联系电话:18307188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