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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委托书干扰司法,一男子被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9-04-10 08:51 点击量: 707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原审原告崔某某等7人与原审被告陕西省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进行再审审查,查明原审被告陕西省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伪造该公司印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

被告陕西省某公司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恩施市一工程项目的承建权,在该项目建设中,被告指定王某某、胡某某实际负责该项目。其后二人雇请七原告从事劳务,但一直未支付工资,经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七原告将陕西某公司诉至恩施市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王某某伪造了该公司委托自己的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参加了诉讼,并与原审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原审被告陕西省某公司以委托书系伪造,调解违背其自愿原则,侵害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恩施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随后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最终该案进入再审程序。

因王某某伪造委托书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审理的判断,导致案件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其行为藐视司法权威,干扰诉讼秩序,妨碍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查明事实后,恩施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