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向良军(4228011968****2618)
陈随娣(4228011970****266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2227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向良军、陈随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1281.82元、至2022年4月21日止的利息12020.10元,并支付以241281.8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在抵押权范围内对被告向良军、陈随娣抵押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村金桂大道17幢3、4层305、408号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94元,由被告向良军、陈随娣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 于永国 联系电话: 18307188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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