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鄂2801执3007号
向江极: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秀桃与你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鄂2801执300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鄂2801民初72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崔坝法庭领取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不停止本案执行。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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