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田杜:
本院受理原告曾尚英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取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屯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2020年6月15日
联系人:张传文 联系电话:1830718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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