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志强(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2****1235):
本院受理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280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确认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19年1月24日解除。二、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50元。三、驳回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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