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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 数罪并罚再获刑

来源: 原创 时间: 2018-11-23 08:48 点击量: 1226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案件,被告人被恩施市法院依法做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吴某某曾于2010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吴某某原犯抢劫罪,法院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受邀约参与抢劫,在作案过程中主要是开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其亲属积极代为退清全部赃款,故对其判处了缓刑。

    吴某某本应在缓刑考验期限认真悔过,内遵守各项法律、行政法规,靠着勤劳的双手和辛勤的汗水,为自己及其家庭创造幸福安稳的生活。但吴某某却不愿脚踏实地,反而妄图不劳而获,最终使自己再次迈进监狱的大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恩施一公司任业务员期间,针对大客户从事粮油米面的销售工作,并兼送货、收取货款的任务。在收取货款的过程中,吴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已经收到的货款谎称没有收到,并将货款用于自己的日常支开、家里修房等。经该公司与吴某某对账,确认已由吴某某收款后未交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70108.82元。后公司多次催讨,吴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诿、拒不归还。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到案,并以挪用资金罪再次被逮捕。后吴某某向公安机关退还挪用的货款20000元,此款已发还给被害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告人吴某某行为以构成挪用资金罪。因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照刑法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终吴某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