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廖兆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22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208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人:黄大云
书记员:舒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