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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刘文勇)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5-17 11:23 点击量: 4223

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宜昌市家岗区永洁不锈钢制品经管部诉你、湖北鑫泽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42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000元;按合同约定10%的违约金计15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后至起诉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费5940元(按每年990元计算,时间6年);合计被告向原告支付22440元2、判令本案的律师费、车船费、住宿费、诉讼费等一切相关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7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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