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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吴超)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7-27 15:01 点击量: 27983

 

吴超:

本院受理原告黄黎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26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4100元,并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利息支付于原告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1017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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