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柯敏常、赵书平:
本院受理原告赵德任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杨坪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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