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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伤人非意外 法院调解化纠纷

时间: 2017-05-10 09:13 点击量: 1023

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芭蕉法庭成功调解“野猪伤人案”,黄某等八人带着猎狗擅自进山捕猎野猪,导致野猪受伤窜入原告李某的茶园内,将原告李某掀翻在地受伤,经法庭调解黄某等八名猎手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等损失16000元

20163月20日,黄某等八人在山上狩猎,期间遇到一头野猪并将其打伤,野猪受惊逃窜到李某家茶园,在园中采茶的李某被野猪掀翻在地,致右手受伤,在医院治疗数日,花费医疗费用近万元。事后,李某多次就赔偿事宜与黄某等人进行协商,但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向芭蕉法庭递交诉状,请求判令八名被告承担相应损失。

    黄某等八辩称原告李某住所地附近的山林内存活的野猪数量远远不止一头,而致害野猪是否是八被告所追赶出来的也存在疑问,认为原告李某的诉请缺乏证据证实。

    在庭审过程中,受害人李某就自己受伤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医院就诊记录、住院证明、病历以及医疗费用发票等证据。由于事发突然,且发生在野外,难以保留直接证据,故原告李某在证明自己受伤与八被告的狩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时出现了困难,只能根据当时山头的狩猎范围等其他方面事实来间接予以佐证。

为了切实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在征求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第一次调解是在庭审之后,原、被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均申请择期调解。承办法官考虑到庭审实际状况,认为判决结案难以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矛盾,于是在再次调解前,多次通过电话了解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和想法,寻求利益平衡点,努力化解纠纷。

“皇天不负苦心人”,第二次调解时,承办人从八名被告的狩猎范围、当天是否有其他人在当地狩猎、事发后派出所的处理情况等方面入手,仔细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厘清事实,明确责任。同时了解到八名被告一直以来都有赔偿意向,只是赔偿金额存在较大分歧而未果。在此基础上,经过承办法官进一步做工作,八名被告最终同意各自支付人民币2000元,共计16000元作为对受害人医疗费用等损失的赔偿原告李某也当即表示同意

法官提醒:不要随意狩猎野生动物,因为你的行为不仅会破坏自然生态的平衡,在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触犯刑法。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