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向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恩施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〇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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