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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向敏)

来源: 恩施市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5-26 09:09 点击量: 4177

     

 

向敏

本院受理原告恩施阿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向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2801民初12143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阿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阿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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