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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龄童燃放烟花烧伤 法院维权获赔5万元

来源: 本站原创 时间: 2015-05-07 10:21 点击量: 1522

   

春节是中国的传统佳节,大街小巷张灯结彩,放烟火、猜灯谜、扭秧歌等一系列娱乐活动,更是将节日的欢乐气氛推向高潮。然而,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村民秦某在这喜庆的日子里,却遭遇了无比烦心的事,其小孩燃放烟花时烧伤了胸颈部,幸运的是,在恩施市法院法官的倾心工作下,维权成功,获得了五万元的赔偿。

2014年1月30日是农历除夕,秦某在杨某经营的批发部购买了一些烟花、彩珠筒准备迎接新年。18时许,秦某全家在自家三楼阳台准备燃放时,五岁的儿子小秦吵闹着要玩耍,在劝说无果后秦某拿了一根60波带响彩珠筒给小秦燃放。孰料,意外发生了,彩珠筒燃放到后程时反冲出火球,烧伤了小秦的胸颈部。小秦被紧急送往恩施州中心医院治疗,因烧伤严重后转入武汉市第三医院进一步治疗。

经司法鉴定,小秦后期还需治疗90天、护理60天、治疗费52000元。事发后,秦某在彩珠筒燃放残骸物上发现了标有“江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监制 萍乡市某鞭炮厂制造”字样,遂将监制者、制造者和销售者告上了法院。

送达传票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监制者坚称自己的产品不存在缺陷,其在彩珠筒的外包装上印有“严禁手持燃放”的警示语并附有燃放说明,是秦某未尽到监护责任而致损害发生,而秦某认为是彩珠筒有质量问题,不是合格产品。之后法官通过电话交流、面对面交谈的方式充分交换各方意见,最终达成由江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赔偿小秦各项损失5万元的协议。至此,该起人身伤害赔偿维权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监制单位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监制主要出现在委托加工、独家经销法律关系中,具体到本案是委托加工关系,即通俗的监督制造。本案肇事彩珠筒是萍乡市某鞭炮厂按照江西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定制要求生产的,后者是委托方、前者是受托方,受托方只负责生产,委托方自己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将自己标识为“监制(人)”的企业、个人,均属于制造者、生产者,要对其定制和销售的产品承担产品责任和质量瑕疵责任,而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所以本案的江西公司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