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友凯、邓萍、刘勤、陈克忠、黄源新、吴卫兰、黄厚开、湖北山友特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刘友凯、邓萍、刘勤、陈克忠、黄源新、吴卫兰、黄厚开、湖北山友特色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惠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鄂2801民初424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日
(具体时间以登报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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