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田寅年:
本院受理的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019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费用共计33418.78元(截止2020年5月22日本金28408.21元、利息509.38元、费用4501.17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6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罗炜 联系电话:18307188800
书记员:张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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