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苗、陈静(身份证号码:42280119950206****、42280119940206****):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你们、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鄂2801民初4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宣告原告与陈静、周苗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乡下贷款本息全部到期;2、判令被告周苗、陈静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50845.92元,并按《个人一手住房贷合同》的约定支付自贷款逾期之日起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3、判令被告恩施交投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日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定于2022年6月2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望准时到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彬彬 联系电话:18307188831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