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恩 施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自鑫、罗威: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海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鄂2801民初145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被告陈自鑫、罗威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752.162元;2、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先予赔付的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1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罗炜 联系电话:18307188800
书记员:张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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