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田茂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与被告田茂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登报日期为准)
承办人:张波 联系电话:18307188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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