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尹晓玲:
李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2801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尹晓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华借款本金40万元及该款2019年1月30日前的利息11万元,共计51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计1825元,由被告尹晓玲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7611010400078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件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具体时间以发布日期为准)
承办人:罗炜 联系电话:18307188800
书记员:张宇航
联系地址:恩施市东风大道79号